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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岛拟禁止城区活禽交易!违者最高罚3000元

转载 陈玲娟2020/03/12 16:33: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青岛新闻网 84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动物源性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青岛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中规定,市南、市北、李沧三区与崂山、黄岛、城阳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从事活禽交易,违者处1000元-3000元罚款,其所在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处1万-5万元罚款;鼓励禽类经营单位实施活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拟订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限制的活禽类型、交易和交易场所的范围。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禽类;活禽交易是指在交易场所从事活禽批发、零售和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行为;活禽交易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市便民摊点群、门店及其他公共场所。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活禽,不适用本办法


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内已合法设立的活禽交易场所,由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设置活禽交易场所;也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活禽交易场所应当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此外,草案还关注了有季节性发病规律的特殊情况,指出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对动物疫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范围和时限,依法向社会发布公告。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对活禽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该草案拟提交市政府制定规章,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3月26日前到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amr.qingdao.gov.cn)下载意见反馈表,将修改意见发送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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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青岛新闻网
记者:
黄晓

责任编辑:韩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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