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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实体店也能无理由退货了!7月6日,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释放后疫情时期居民消费潜力,促进高品质消费,青岛市消保委积极推动“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联合烟台、威海、潍坊消保委(消协),鼓励辖区线下实体店自主承诺无理由退货,提升企业品牌效应,优化居民消费体验,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持续改善消费环境,为胶东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再添新动力。
指引“20条”
实体店也能无理由退货
根据最新发布的《青岛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货时限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流程、退货方式、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时限(不少于七日,含七日)、退款时限等。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了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还的金额为扣除折扣、返现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首批实行
四地市66家门店公开承诺
青岛市市市场监管局介绍,在前期动员倡议、调查征询、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目前,以青岛利群集团和国美青岛大区在内的青岛、烟台、威海、潍坊四地市66家门店成为首批实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单位。
首批实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 |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门店地址 |
1 | 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 | 青岛市北区台东三77号 |
2 | 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万达店 | 青岛市北区台东三77号 |
3 | 利群集团青岛四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号 |
4 | 利群集团青岛百惠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129号利群 |
5 | 利群集团青岛海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北区商丘路28号 |
6 | 利群集团青岛前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 |
7 | 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诺德分公司 | 青岛市北区敦化路328号 |
8 | 青岛金鼎广场有限公司 | 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 |
9 | 青岛北方国贸四方超市有限公司 | 青岛市四方区兴隆路9号 |
10 | 青岛利群麦岛超市有限公司 | 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33号 |
11 | 青岛北方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市李沧区向阳路50号 |
12 | 青岛北方国贸集团李沧超市有限公司 | 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80号 |
13 | 青岛北方超市有限公司 | 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59号 |
14 |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商厦 | 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78号 |
15 | 利群集团胶南商厦有限公司 | 青岛市胶南市灵山弯路(原人民路276号) |
16 | 利群集团青岛瑞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中路266号 |
17 | 利群集团胶州商厦有限公司 | 青岛市胶州市苏州路118号 |
18 | 利群集团青岛金海岸商场有限公司 | 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中路696号 |
19 |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 | 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144号 |
20 | 利群集团胶南商厦有限公司 | 青岛市胶南市琅琊台路138号 |
21 | 利群集团莱西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青岛市莱西市上海中路25号 |
22 |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购物广场 | 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67号 |
23 | 利群集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169号 |
24 | 利群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55号 |
25 | 利群集团胶南家乐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1907号 |
26 | 利群集团胶州购物有限公司 | 青岛市胶州市澳门路298号 |
27 |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 | 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939号 |
28 | 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 | 青岛莱西市烟台路28号 |
29 |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 | 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72号安居小区内 |
30 | 利群集团平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青岛市平度杭州路62号 |
31 | 利群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城中城超市 | 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702号 |
32 | 胶州西城利群超市有限公司 | 青岛市胶州市兰州西路388号 |
33 | 青岛胶州北方国贸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胶州市苏州路与兖州路交汇处 |
34 | 青岛利群辛安超市有限公司 | 青岛市开发区团结路606号 |
35 | 青岛平度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青岛平度市扬州路58号 |
36 | 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烟台市蓬莱市北关路686号 |
37 | 利群集团蓬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市超市 | 烟台市蓬莱市县后东路海景苑-南2门 |
38 | 利群集团莱州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烟台市莱州市文化东路70号 |
39 | 龙口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与南山路交汇处 |
40 | 利群集团诸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潍坊市诸城市和平街1号 |
41 | 利群集团威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威海市高区文化西路166号 |
42 | 利群集团文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威海市文登区昆嵛路1号 |
43 | 利群集团乳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威海市乳山市商业街东段47号 |
44 | 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即墨商场 | 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555号 |
45 | 国美电器青岛中心旗舰店 | 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37号 |
46 | 国美电器青岛李沧广场店 | 青岛市李沧区向阳路96号 |
47 | 国美电器青岛李沧书院商城 | 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59号 |
48 | 国美电器青岛崂山商城 | 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7号 |
49 | 国美电器青岛四方商城 | 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26号 |
50 | 国美电器青岛台东商城 | 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6号 |
51 | 国美电器青岛香港中路店 | 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 |
52 | 国美电器青岛平度扬州路店 | 青岛市平度市扬州路91号 |
53 | 国美电器平度商城 | 青岛市平度市郑州路406号 |
54 | 国美电器青岛城阳商城 | 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657号 |
55 | 国美电器青岛黄岛双珠路店 | 青岛市胶南双珠路979号 |
56 | 国美电器青岛黄岛香江路店 | 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67-1号 |
57 | 国美电器青岛黄岛中泽店 | 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2号 |
58 | 国美电器青岛即墨商城 | 青岛市即墨市鹤山路599号 |
59 | 国美电器青岛胶南商城 | 青岛市黄岛区石桥路2号(胶南国美电器) |
60 | 国美电器青岛莱西商城 | 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烟台路29号 |
61 | 国美电器青岛黄岛吾悦广场店 | 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2888号 |
62 | 国美电器高密商城 | 潍坊市高密市振兴街699号金孚隆四楼 |
63 | 国美电器青州商城 | 潍坊市青州市尧王山西路118号 |
64 | 国美电器潍坊胜利店 | 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00号 |
65 | 国美电器诸城商城 | 潍坊市诸城市广场路32号 |
66 | 国美电器昌邑天水路店 | 潍坊市昌邑天水路117号佳乐家一楼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广泛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进一步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水平,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线下实体店购买商品后,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货时限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对“三包”产品的退货有专门规定的,依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五条 申报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单位,鼓励加入市消保委“消费维权直通车”企业,接受市消保委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以及有关消费纠纷处理的指导。
第六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流程、退货方式、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时限(不少于七日,含七日)、退款时限等。
第七条 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八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具体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流程和相关说明,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
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购物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无理由退货保证金制度,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
第十一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如票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经营者另有承诺的除外。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
第十四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了折扣、返现等优惠服务的,退还的金额为扣除折扣、返现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经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第十六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营者接受退回的商品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而再次销售的,应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十八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公布。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