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迁移落户
一.迁至合法固定住所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口(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
二.投靠落户
1.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指未年满七周岁的公民。)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含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2.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3.驻青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迁往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的
城镇往乡村迁移落户
1.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
2.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镇无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3.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乡村间迁移落户
1.夫妻之间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未年满七周岁的公民)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离婚子女投靠父母
2.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注:城区是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新区是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县域是指: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合法固定住所:1.不动产权证房屋状况栏,规划用途为居住、住宅、宿舍的房屋;2.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3.房产部门直管的房屋(不含公共租赁住房);4.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合法固定住所凭证:1.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2.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3.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