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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男,黑龙江人)在其与代某(女)等人合租的黄岛区某小区某户房间共用卫生间内,向代某裸露下体,并只穿内裤至代某租住的房间内,将其推倒在床上,用身体压住代某,手持一把水果刀抵住代某脖颈处。被害人代某大喊并极力反抗,后被告人张某某起身,把水果刀递给代某,两人交谈约半小时后张某某离开。案发后致被害人代某精神恍惚,心理受到极大伤害。
2018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轿车尾随李某驾驶的汽车,至香江路与五台山路路口红绿灯处两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张某某以李某酒驾为由,利用李某不敢报警的恐惧心理敲诈其一万五千元人民币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强制猥亵犯罪行为中,被告人强制猥亵被害人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强制猥亵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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