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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青岛供热时间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正式供热开始前需要提前5天进行试供热。如果没有变化,11月11日就将进入试供热,11月16日将正式进入供热期。在充水试压方面,供热企业在供热前,会提前对管网进行充水试压。在打压试水期间,用户家中应留人,要注意暖气片、暖气管道接口处和暖气管道阀门处是否有由于老化、松动等原因导致的漏水现象。发现问题请拨打各热企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会及时入户查看,并采取相应措施。
试供热初期,管网系统中可能存在积汽,有可能会造成暖气不热。因此,如果在试供热初期遇到暖气不热的情况,不妨先观察1-2天,如果暖气已有热感,就说明家中供热设施运行正常。供热单位会随着室外气温的降低,逐步提高供水温度,确保在11月16日零时正式供热时,使用户室内温度达标。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2)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3)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针对供热温度不达标退费一事,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严格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的实施办法执行,如有用户经测定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处理温度不达标事宜具体过程如下:
1.居民反映家里供热温度较低
2.供热企业上门排查原因
3.经排查,如因用户自行更改供热设施而导致温度不达标,则供热企业不承担退费。如:阳台客厅打通隔断,供热面积增大但供热设施不变,测温时一般不会达标;如果经检测,并非用户的原因,而是供热本身的问题,如:居民楼入住率低等,那供热企业需按照条例规定标准为居民办理退费。
据悉,供热企业接到用户热线上门测温后,测温单一式两份,用户和供热企业各留一份。一次测温有效期一周,如一周后温度还未达标则再次测温。
(8)供热系统内积气、堵塞造成的热水循环不畅,也会影响供热效果。
据了解,今年市城市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供热质量提升攻坚”,补短板、强弱项,计划整改极端天气室温不能稳定达标热用户2000户,有效改善供热效果,提高群众满意度。通过前期摸排,建立了《供热质量问题不达标整改台账》。
来源:半岛全媒体记者段姗姗、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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