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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发布重要通告: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转载 小秋2021/01/30 17:02: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 2283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面向海洋的方向,以海岸线为边界,内陆区域以道路、河流、 山川为边界,内含区域即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古镇口创新示范区“东方时尚”东侧海岸线开始沿顺时针方向 →翠岛路(含“东方时尚”)→山川路→映山红路→石门寺路→滨海大道→海西路→大珠山南路→海西支路→海西路(含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灵山湾路→玉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向东延伸至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 国道(含郭家小庄、姜家洼子村)→石寨山路→凤凰山路(含王家河 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两河路→隆和水岸小区北侧规划路→凭海临风北侧在建路→凭海临风东侧在建路→东岳东路(含电影博物馆)→白果树河→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林家庄、蒋家店子、开山口村、毛家山村、青岛小镇、朱戈庄村、高家台村等村庄和小区)→昆仑山南路(含富春江西路以南高家台村以东区域、八里庄村、台子沟村、 杨家洼村、戴戈庄水库以东以北区域)→小珠山以东、以北(含西山子村、大南庄村)→疏港高速→团结路→云台山路→龙首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


上述村庄含该村所属土地延伸到的所有区域;道路以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黄岛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


(特别声明:本文由青岛西海岸发布制作,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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