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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家庭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建筑物倒塌等造成房屋或室内附属设施等损坏。 | |
| 居民住所或车辆因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致使室内、车内物品直接丢失、损毁的,经公安机关侦办三个月无果的。 | |
| 居民停放在室外或合规的停放场所的电动自行车遭受整车盗抢。 | |
| 居民个人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造成资金损失,且经公安机关侦办三个月无果的。 | |
| 公用设施遭受人为损坏、破坏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 |
| 居民在公共场所遭歹徒抢劫、抢夺致使财物直接丢失、损毁的,且经公安机关侦办三个月无果的。 | |
| | 区财政负担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因工负伤或者身故;经审定符合见义勇为标准且发生在本区内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伤害或身故的;社会治安志愿者在区、镇街统一组织的志愿服务时发生意外造成伤害或身故的。 | 身故赔付100万元/人;导致身体伤残的,给付伤残保险金限额100万元/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5万元次/人。 |
| 居民因寻找走失或被拐的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六个月无果)产生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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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因意外事故(因疾病、自杀、自身违法等除外)导致身故。 | |
| 因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及“两抢一盗”案件导致人身伤亡的,经公安机关立案且侦办三个月无果。 | 身故赔付4万元/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万元次/人。 |
| 由政府组织的因火灾、自然灾害或特大刑事案件、特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疏散产生的费用。 | |
| | 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造成身故的,赔付20万元/人;造成身体伤残的限额2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0万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限额5万元/次。 |
| 执法人员或辅助执法人员,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的合规执法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身故及财产损失。 | 造成身故的,赔付4万元/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万元/次。 |
| 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居民身故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