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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黄岛公安提醒您这些地方禁放烟花爆竹

转载 王筠2022/01/25 14:27:5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西海岸警保联动 104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22年春节即将来临

黄岛公安在此@广大市民

春节期间在欢度佳节的同时

不要忘记对燃放烟花爆竹说“NO”!


       为积极贯彻落实《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环境,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践行者。不购买、不运输、不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不在规定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倡议采用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过节,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

     二、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监督者。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把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三、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宣传者。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家人、邻里和亲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凝聚起人人参与文明共建、人人共享美好生活的正能量。







一、这 些 场 所 禁 止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二、特 定 条 件 禁 止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

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 区 禁 止 制 作 烟 花 爆 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黄岛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禁 放 区 域 内 禁 止 销 售 烟 花 爆 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责 任 追 究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来源:黄岛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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