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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没收违法所得2350元及在案扣押汽油7桶。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青岛西海岸新区审查起诉、判决的首例危险作业案。
案情摘要
2021年6月22日,青岛公安机关在某码头查获非法购买汽油准备给快艇加油的石某(已行政处罚),当场查扣16桶汽油。
根据线索,2021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运油途中被查获,当场扣押汽油7桶。
经查,自2020年初以来,张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将散装汽油储存在平房过道内,并用自己的轿车运送,后出售给肖某等人。
2021年3月1日以来,先后出售92号汽油25次,共计235桶7050升。
审查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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