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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件分析及结论】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本案所涉高某某心存侥幸,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及经营者本身的安全,更严重的是危害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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