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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高某某被罚!

转载 王芳2023/03/03 09:29:3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胶南信息港 作者: 60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12345举报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高某某在经营的超市内摆卖烟花爆竹。经查,高某某未能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经调查,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情况属实,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某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高某某停止经营烟花爆竹并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案件分析及结论】

     1.案件分析:高某某对烟花爆竹属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为摆卖的量少,又是短期行为,危险性不大,抱着侥幸心理,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危险物品。
     2.案件结论: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高某某初犯,仅售出25元的烟花爆竹并积极配执法人员的调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5号档次1,责令高某某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25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本案所涉高某某心存侥幸,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及经营者本身的安全,更严重的是危害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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