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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珠9人被罚!

转载 王芳2023/10/17 10:11:5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337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及社会各界的意愿,2021年9月22日通过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禁放范围、禁放场所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对违反以上禁放规定,非法燃放、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案件一:

2023年9月30日,隐珠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黄岛区墨香路清华园3号楼1单元102室“便邻超市”有人卖鞭炮。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

案件二:

2023年9月30日晚上10时许,隐珠派出所民警辅警在黄岛区滨海大道与海军路北侧的桥上巡查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爆竹,遂进行制止,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魏某被依法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2023年9月30日22时许,隐珠派出所民警在黄岛区滨海大道与风河入海口东南侧巡查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爆竹,遂进行制止,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某被依法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2023年10月2日上午8时许,黄岛区珠山南路某花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被隐珠派出所民警发现,经查,胡某为庆祝花店开业,遂将购买的鞭炮燃放,胡某涉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300元处罚。

案件五:

2023年10月2日上午8时许,黄岛区珠山南路一家麻辣烫店门口正在燃放烟花爆竹,被隐珠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经查,张某为庆祝麻辣烫店开业,将朋友送的鞭炮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张某被依法处以罚款300元处罚。

案件六:

2023年10月2日上午8时许,黄岛区隐珠街道大哨头村王某在自己门外燃放烟花爆竹,被隐珠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王某被依法处以罚款300元处罚。

案件七:

2023年10月3日10时许,隐珠派出所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在黄岛区峄山路现代嘉园小区门口有人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王某被依法处以罚款300元处罚。

案件八:

2023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隐珠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期间发现黄岛区月亮湾路广城路交叉口薛之签炸串店门口,发现有人违法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薛某被依法处以罚款300元处罚。

案件九:

2023年9月28日16时许,隐珠派出所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黄岛区隐珠街道双子座广场4号楼存放着大量烟花爆竹。经查,此处存放的烟花为张某通过微信从诸城市购买,共购买玫瑰红鞭炮2箱;加特林礼花11箱;100响礼花弹10个,张某通过朋友圈出售烟花爆竹共获利1500余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张某被依法处以罚款300元处罚。


警方提醒: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市民响应号召,不参与非法燃放、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不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积极改变传统观念,文明欢度节日、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市民如果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及线索,请及时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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