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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工会:
2024年4月1日进入工会经费本年度第一个征期,请按规定申报缴纳2023年四季度和2024年一季度工会经费。请各单位财务人员及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一、缴纳期限
2024年4月1日至18日。
二、缴纳方式
您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各区(市)政务大厅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如您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申报路径为:首页登录-地方特色-特色办税-工会经费;旧版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不变(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税费申报-工会经费申报)。
税务部门咨询电话:0532-66182951
区总工会咨询电话:0532-88183984、0532-86988617
联系人:生妍婷 于和平
青岛西海岸新区总工会
2024年4月2日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问题解答
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工〔2013〕23号)等文件对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进行了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答: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缴渠道不变。
答: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答: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答:(一)“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二)“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
(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 1990 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答:缴费单位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
(一)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登录青岛税务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缴纳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生成扣缴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二)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到税务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事宜,由税务部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答: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工会经费实行税务代收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付,但因误收、错收等原因造成多缴的,由缴费单位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上解的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开户银行不办理工会经费退付业务。
青岛西海岸新区总工会

审核:丁守芬
编辑:殷世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