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为切实维护新区广大劳动者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资料的;
(四)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五)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工程建设领域的参建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经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清出新区建筑业市场,并予以公示。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存在欠薪事实,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
(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欠薪且未及时处置的;
(三)发生欠薪投诉举报或信访案件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拒不按期进行用工结算等行为;
(四)组织农民工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无合同、无证据,不依法定程序处理,采取极端方式讨薪或提供虚假资料讨薪的;
(五)因欠薪被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后,仍未按期整改的。
对经查存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人社部门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人社部门将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建筑市场准入、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存在欠薪问题拒不配合处理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清出新区建筑市场,并限制其在相关领域的招投标行为。
青岛西海岸新区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