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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必受严惩

投稿 开发区公安分局网警大队2024/09/24 16:53:2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10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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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时代,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谣言的滋生与传播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更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持续加大打击网络谣言的力度,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向全社会传递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必受严惩”的明确信号。

  2024年5月,赵某为博取关注,在未核实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散布谣言,误导群众,引发网民关注讨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开发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对此将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广大群众不要在未核实事情真相、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随意发表不实言论。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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