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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一男子醉酒后失足摔死,同席者和餐馆赔偿十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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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于 2019/08/28 14:05: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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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半岛都市报西海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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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一男子醉酒后失足摔死,同席者和餐馆赔偿十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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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18年4月16日晚,马某与李某等同事前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家常菜馆(以下简称:家常菜馆)吃饭。
席间,马某和李某、刘某、逄某、薛某海、薛某学喝了白酒。
喝了两杯左右的白酒后,马某前往卫生间,却在卫生间与一案外青年发生争执,薛某等人将马某拉回房间。
到房间后,没想到的是,马某又与刘某发生争执,后刘某离席,马某也随即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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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想去追刘某,走到饭店大厅的时候滑倒了。
之后,他将马某扶到饭店门口不远处的理发店门外的空调外机上坐着,询问马某是否有事,马某称没事。
他就告诉马某醒醒酒后再回家,然后逄某回到房间。
马某先是平躺在理发店门口的空调外机上,随后坠落地面,躺在了理发店门口。
此时理发店老板曾前往家常菜馆询问情况,但饭店老板牛某称其太忙,并未前去察看,是理发店的客人将马某扶起。
过了一段时间,他再次起身,以背身下台阶的姿势从台阶边缘往后退去,坠下台阶。
判决书显示,该饭店所在位置特殊,台阶层数多,坡度较陡且没有扶手。
意外发生后,一小学生告知饭店老板牛某有人摔倒,牛某看到系店内客人仰面躺在台阶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将马某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中心医院急救,三日后,马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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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马某亲属将同席6人、家常菜馆及其老板告上法庭。家属诉称,马某平时酒量小,极少饮酒,而知晓此情况的李某等同事未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家常菜馆及其老板牛某作为经营者,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席者李某等表示:
几人出于情谊与马某吃饭饮酒,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慎坠落台阶属意外事件,不应由同席者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同席的逄某在将马某扶至空调外机休息时,询问过马某是否有事,在马某明确表示无事后,才返回房间,这个过程已经尽到了注意及帮助义务。
马某的死亡事故发生地并不在其经营场所内,事发时马某距家常菜馆二十余米,系在家常菜馆之外受伤,家常菜馆、老板牛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黄岛区法院一审时认定:
马某在离开前已呈现醉酒状态,菜馆所在位置台阶层数多、坡度较陡,马某离开时是光线条件不好的晚上。
被告李某、逄某、刘某、薛某海、薛某学作为同事及同席者,应当意识到马某在此状态下独自离开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但上述被告均未尽到注意及帮助的义务,对于马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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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法院认为:
李某作为请客人,应当承担相比其余同席者更大的责任,酌定李某赔偿3万元,逄某、薛某海、薛某学、刘某各赔偿1万元。
被告董某虽参加了宴请,但吃了一碗米饭后就离开了,对马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家常菜馆及老板牛某对马某的死亡也存在过错,牛某作为饭店经营者应当知悉饭店所处地理位置的危险性,尤其是对一个醉酒的人独自躺在台阶上的危险性。
但牛某未外出查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牛某与家常菜馆的实际经营者系夫妻关系,且共同经营,故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家常菜馆及牛某连带赔偿30000元。
综上,黄岛区法院判决各方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及除董某外的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
2019年6月28日,青岛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青岛中院同样认为,马某酒后摔伤死亡,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等五名同席者、家常菜馆及老板牛某均对马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同席者与餐馆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酒宴组织者,应当承担相比其余参加酒宴的人更大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3%的赔偿责任。
参加酒宴的其他四人各承担1%。
而家常菜馆和牛某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酌定其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赔偿责任比例计算,青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某、家常菜馆及其负责人牛某各赔偿死者家属3.2464万元,其余四名同席者各赔偿死者家属1.0821万元,共计10.8214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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