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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子厂破坏生态环境,黄岛男子自掏腰包300多万修复!

转载 陈玲娟2019/08/28 22:39:2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黄岛事 55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9年8月7日,一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经黄岛法院司法确认后,正式生效。这也是青岛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8月26日《人民法院报》予以刊发。

《人民法院报》版面截图


2018年,高某在西海岸新区张家楼镇开办石子厂,从事石子加工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对当地山体进行了严重破坏,事发后经评估仅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就达231.9万元。

▲工作人员勘察现场


高某应当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黄岛区政府在追责过程中,高某主动与黄岛区政府协商并提出修复意见,黄岛区政府同意高某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评估和预算,最终修复费用应该控制在318.8万元,由高某自行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由黄岛区政府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
2019612日,黄岛区政府与高某达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并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司法确认。
黄岛法院受理后,依法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开展司法确认工作。
为了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院对双方合同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媒体、法院和政府网站、涉案镇街、村公告栏等内在的多种渠道进行了公告。办案法官会同双方到修复现场进行了实地的勘验并保全现场视频资料,广泛听取辖区群众和当地村委会的意见建议,公告期内未收到案外人修复协议的异议。在审核完所有的案件材料后,法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申请人双方、当地党委政府就修复方案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做了询问。

工作人员勘察现场


黄岛法院审查认为,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明确的内容、步骤和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遂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近年来,黄岛法院紧跟党中央和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年均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300余件,审理的张某某等非法采矿案被省高院评选为2017年度山东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9年,为了适应司法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需要,黄岛法院将环境资源类案件划归行政(综合)审判庭审理,实行“刑事、行政、民事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为该类案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
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92月黄岛法院挂牌成立了青岛市首个自然资源巡回法庭,围绕新区整顿清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问题,高效审结了首起“供而未用”土地案件,为辖区自然资源依法治理和规范利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链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7年中办、国办联合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对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支持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2019年5月29日,山东高院出台了全国首份《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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