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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最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发布!执行期两年!

转载 小秋2019/11/29 16:53:3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黄岛印象 5840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我区村(居)和片区改造工作

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安排、规划先导、优化环境”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着力打造环境优美、配套完善、布局合理、幸福宜居的社区,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

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城市建设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改造模式

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拆除原有房屋,交回土地使用权,获得安置补偿的项目。

(一)拆迁安置模式

拆迁模式可分先建后拆和先拆后建两种模式。优先采用先建后拆和多村(居)集中安置。因规划建设需要,重大工程、安置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需在原址建设的,可以采取先拆后建的模式。

(二)投资建设模式

改造项目可分市场运作和政府投资两种模式。优先采用市场运作、自主开发、自主平衡的模式改造,对因重大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改造,但无法达到资金平衡的项目,可采取政府投资模式。

安置房建设分自主建设和企业代建两种模式,原则上由各镇(街道)自主组织施工建设安置房,确保村(居)民及时回迁安置。自主组织施工建设确有困难的项目,经批准后,允许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单位、企业依法代建村(居)民安置工程,代建

管理费按照国家财政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取,代建投资总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优选改造模式,使改造项目达到投资可控、资金平衡、效益最优。改造模式由改造项目所在镇(街道)选择,经区城建、财政、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审批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拟列入改造的村(居)、片区,各镇(街道)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了解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改造同意率达到 95%以上项目的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

与区国土、规划等部门充分对接,依据摸底情况,拟定初步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征拆委”)研究批准。


(二)房屋和土地评估。经区征拆委研究批准的改造项目,须停止一切与实施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相关部门停止一切土地、建设、房产、户籍等手续的办理。镇(街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规定选择确定土地、房屋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对改造区域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按照区国土、财政、城建部门的程序评审确认。

(三)方案报批。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性质、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值等编制《村(居)(片区)拆迁改造方案》、《村(居)(片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村(居)(片区)拆迁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方案时,应全面摸清情况,充分论证,反复研究,充分考虑风险,确保方案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村(居)(片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须经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上方案及评估报告先由功能区论证审查,再经区征拆委审核,最后报区政府批准。改造项目融资协议(样本见附件 1),须经征拆委审核后,按照我区合同管理规定报区政府批准。

(四)规划编制。经批准后,由区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确定设计单位,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置区户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规划部门审定后进行公示。

(五)方案公示。镇(街道)将批准的村(居)(片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通过电视、报纸、广告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天。公示后,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签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由镇(街道)盖章见

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到 95%以上(楼房签约率达到100%。对剩余的未签约户要保证限期拆迁,不得影响安置房及重大项目建设)后,报区政府批准启动实施。

(六)实施拆迁。已批准实施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由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实施拆迁,并尽快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区发改、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助手续办理。

四、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可以采用房屋安置方

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村(居)民自行选择。

1.房屋安置补偿

(1)原宅基地上是平房的安置补偿。拆迁安置标准以改造村(居)合法的一个标准宅基地单位(通常为四间)为基数,每个标准宅基地单位(通常为四间)可安置总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的两套多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 120 平方米的多层楼

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 160 平方米的一套多层和一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 130 平方米的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

筑面积 30 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 180 平方米的两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的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30 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房屋及附属物等按成本评估价值给予

货币补偿,与置换的安置楼价款进行找差,多退少补。

(2)原宅基地上是二层及以上楼房的安置补偿。有宅基地、建房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实测建筑面积在 240 平方米以下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安置补偿同等面积的楼房;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 120 平方米的按 120 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

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实测建筑面积在 240 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偿 240 平方米的楼房;楼房实测建筑面积 240 平方米以上部分及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 120 平方米的按 120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

补偿。安置补偿面积除执行上述安置标准外,村(居)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为 40 平方米的安置楼房,按优惠价置换的安置楼房价款可用原房屋及附属物的成本评估值等进行找差,多退少补。

2.货币补偿

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按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宅基地上房屋评估值之和,扣除按优惠价置换安置楼房的价款进行结算,同时给予应安置楼房货币补偿金额5%的奖励。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村(居)民宅基地上应安置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无偿安置面积、优惠价置换面积)和该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结算,该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进行公示。

3.相关补偿费用标准

选择房屋安置的,每个标准宅基地搬迁补助费为 1000 元;确需临时过渡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 800-1500 元的标准,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每个标准宅基地拆迁奖励 2.4 万元(1.5 万元签约奖+0.5 万

元拆除奖+0.2 万元速签奖+0.2 万元速迁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个标准宅基地搬迁补助费 1000 元;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800-150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每个标准宅基地拆迁奖励 2.4 万元(1.5 万元签约奖+0.5 万元拆除奖+0.2 万元速签

奖+0.2 万元速迁奖)。

宅基地使用手续、建房审批手续、宅基地标准、宅基地数量等由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国土、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认定。村(居)民安置房、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公建房屋等安置的最终面积,由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宅基地数量及补偿安置标准确定后,报区城建部门审批。无认定手续的,不享受以上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二)国有土地上(宅基地除外)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 号)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其它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

1.集体土地上合法的经营用房、办公用房、企业用房、公用事业用房、电力设施等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对房屋及附属物、土地进行据实清点、评估,按程序审核确定。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如下:

(1)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 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发。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因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次性计发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拆迁商场、超市、商铺、门面房、商业写字楼、生产厂房等类型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50 元的标准发放;拆迁仓库、行

政办公房、图书馆等类型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 元的标准发放。

2.集体土地上(宅基地除外)合法的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采取房屋安置补偿或货币安置补偿的方式,其安置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如下:

(1)搬迁补助费。按每户 1000 元计发。

(2)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标准为 800-1500 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选择房屋补偿的,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

(四)其他建筑的处理。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相关政策

(一)资金支持

1.经区政府批准的村(居)、片区改造项目中用于资金平衡的土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按政策规定应计提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后,全部用于居民、企业拆迁安置和村(居)集体经济发展等。

2.采取市场运作模式改造的项目,若投资方竞得开发用地,则其前期投资由各镇(街道)在约定时限内予以返还,其前期投资回报按拍卖溢价给予一定比例的等价补偿。溢价低于拍卖起始价 30%的部分,按溢价部分净收益的 50%予以等价补偿;溢价

高于拍卖起始价 30%的部分,按溢价部分净收益的 70%予以等价补偿。若投资方未竞得开发土地,则其前期投资由各镇(街道)在约定时限内予以返还,同时给予 20%以内的年投资回报。

因土地、规划等原因开发土地拍卖超过 24 个月的,前期投入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二)资金管理

1.改造项目的投资控制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成本、房屋及附属物拆迁成本、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奖励、安置房建安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安置房规划建设标准按照《村居(片区)改造安置房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附件2)执行。

2.拟开发土地上市拍卖后的溢价净收益,由区、镇(街道)按五五比例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镇(街道)溢价净收益统筹部分,主要用于村(居)民的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和村(居)集体经济发展等。区级溢价净收益统筹部分作为全区“两改”基

金用于“移丰补欠”。

3.各镇(街道)与投资方签订改造项目融资协议之日起 10日内,投资方应拨付至投资总额的 70%;其余 30%资金,自签约之日起,3 个月内付清。

4.各镇(街道)要设立专门账户对村(居)改造项目资金进行管理,改造资金专项用于安置补偿款和安置房建设,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全过程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法、透明使用。

(三)用地支持

1.村(居)、片区改造坚持村(居)民自愿、自求平衡,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建设确需改造的,若村(居)内资金不能平衡,镇(街道)内平衡,仍然不能平衡的全区统筹平衡,可适当配置项目周边用地或者异地捆绑部分地块,解决改造资金平

衡问题。

2.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充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满足安置住房建设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商服用地配置比例。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变更为商住用地。

(四)费用减免

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中,村(居)民安置房、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社区用房免缴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村(居)民安置用房免缴供热配套资金。

(五)村集体经济后续发展

村(居)改造项目对适宜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原则上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均 8 平方米配置,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可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对不适宜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用房的,按村(居)改造项目安置用地面积的 20%配置集

体经济发展用地。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必须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严禁变卖流失,若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销售的,区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社区办公、物业等公共用房按照村(居)民安置房和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建筑面积的 3%配建,用于村集体办公、物业管理、村公共设施等,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占安置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 5‰。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指标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六)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对因实施村(居)和片区改造产生被征地农民,所在镇(街道)、用地单位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险和就业安置服务等问题。

经征拆委批准的村居、片区改造项目中,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取得宅基地的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农民经济适用房。

(七)安置区建设

1.安置区建设企业的选择。各镇(街道)组织村(居)、相关企业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实力强、信誉高的企业参与村(居)和片区安置区建设。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自批准实施之日起,多层安置楼房的村(居)民

回迁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高层安置楼房的村(居)民回迁时间不超过 36 个月。

2.安置房质量管理。要对安置房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区、街道、村(居)(相关企业)三级监管体系,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村(居)要成立由村(居)党员、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质量监督小组,监督安置房工程建设,确保建成放心房、满意房。

3.配套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应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打造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绿色环保、环境优美的新型安置区。

4.安置房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详见附件 )

5.安置房验收。安置房单体和综合验收要及时,区城建(人防)、城管、消防、规划、环保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黄岛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明确时限,快速办理。

6.房产证办理。安置用房给予办理房产证,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安置房上市交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所在镇(街道)为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前期调查、方案编制、各种审批手续办理、房屋拆迁、项目招商、开发建设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区城建部门为村(居)和片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拆迁改造计划的制定、拆迁改造方案的审核,负责房屋评估机构管理和评估结果审核工作;负责安置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安置区的供热、给水、燃气、道路等配套工作。

区规划部门负责改造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用途和容积率的审核工作,负责提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并指导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国土部门负责改造项目土地调配、土地修编、宅基地认定、土地起拍价格确定和评估结果审核工作,负责土地手续办理。

区发改部门负责改造项目立项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改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区城管部门负责安置区的环卫设施等配套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改造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竣工验收后的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区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改造工作中有关监察对象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改造项目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相关工作。

区供电部门负责做好安置区的供电配套工作。

区劳动保障、环保、教育、公安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考核力度。区委督查考核办公室要将村(居)和片区改造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强化跟踪督查,定期调度通报。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合法有序地处理好村(居)和片区改造遗留矛盾和问题,加快消化已启动村(居)和片区改造存量项目。要通过抓紧土地上市、多渠道融资等方式破解资金瓶颈,加大投资

力度,确保安置房早日完工。要落实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尽快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及工程验收等相关手续,加快项目推进。区相关部门要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项目,研究提出配套方案并积极推进,切实完善项目配套。

(四)严格控制新增项目。鉴于全区村(居)改造开工项目多、投资额度大、财政资金压力日益增加的现实情况,对今后新改造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要深入论证、科学评估,优选改造模式,严把项目审核关、建设进度关、回迁安置关,严禁出现资金缺口、逾期回迁等问题。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建设确需改造的,原则上坚持先建后拆,减少社会矛盾,以实现改造进程可控、规模适度和效益最优。对其他村(居)、片区项目的改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改造资金必须平衡,严禁出现资金缺口,若因工程造价提高、逾期回迁、政策调整等出

现资金缺口,参与改造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兜底;二是村(居)民积极支持村(居)、片区改造,同意率达到 95%以上,无社会风险因素或有明确的风险因素解决措施;三是安置房补偿标准、设计、施工须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质量、保证工期、按时回迁;四是相关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拆迁改造方案的事前评估、

事中控制工作,确保拆迁改造方案的可操作性和严肃性,拆迁改造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若相关改造主体组织不力、管理不善造成资金缺口、逾期回迁等问题,除要承担缺口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城中村(居)和片区改造,城边以及园区、功能区内的村(居)和片区改造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村居改造的实施意见》(青黄政发〔2013〕14 号)、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片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15号)、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和城市片区改造融资工作意见》(青黄政发〔2013〕16 号)、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两改”工作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17 号)、青岛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关于完善我区村庄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开管发〔2011〕18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

黄岛区村(居)(片区)改造安置房

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

一、规划设计

(一)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规划布局: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小区空间与环境设计:平面布局、空间层次和单体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精心

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注重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住宅设计

建筑布局:综合考虑用地条件、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合理进行总体布局。

结构设计:按照符合规范、安全可靠、经济美观、方便施工的原则,优选建筑结构形式。

户型设计:根据户型调查情况确定户型面积、户型形式和户型搭配方式,居民选择户型的搭配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应保证良好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和朝向。

建筑外立面设计:外立面造型简洁流畅,体现现代气息,避免使用繁琐的装饰、昂贵的建材,应善用墙面与窗口的虚实对比和具有特色的建筑符号;注重色彩设计。

屋顶形式: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并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高层住宅根据建筑造型确定。

(三)公共服务设施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配建项目和配建指标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其中停车位按 0.8~1车位/户设置,同时应为停车位数量增加留有余地,并从节地、防干扰、经济、适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小区情况选择地面、地下等不同的停车方式。

(四)绿地和道路

小区绿地应根据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小区公共绿地包括小区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按绿地面积计算,绿化工程建设标准不高于每平方米 300 元。

小区道路应根据用地规模和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小区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通而不畅,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五)其它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间距等规划技术指标和竖向设计及管线综合严格按规划要求执行。

小区建设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合理配置人防功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二、建设标准

(一)住宅

户内装修:卫生间及厨房地面贴普通地砖,普通墙面面砖到顶,安装普通坐便器、洗手盆、洗菜盆。其它房间内墙、顶棚满刮腻子,地面普通水泥砂浆压光。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户内装修标准不高于每平方米 200 元。

外墙:外墙外保温,外立面采用涂料、面砖等装饰材料,重要位置建筑局部可采用石材和真石漆。

公共空间:多层建筑公共楼梯台阶为大理石材质、扶手为不锈钢扶手;高层公共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部分为大理石材质,楼梯间为水泥砂浆压光地面;墙面满刮腻子。

门窗:采用塑钢中空玻璃窗或者采用铝合金断桥隔热中空玻璃窗。防火窗采用钢质断桥隔热中空玻璃窗,内门采用木质夹板门,分户门采用普通防盗门,单元门采用不锈钢门及可视对讲系统。室内给排水、采暖、燃气、电气:给水、排水管线按图施工;

实行集中供暖,分户控制并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天然气管道入户;设单元总配电箱(内装分户电表),插座数量根据普通家庭标准设置,卫生间、厨房设防水防尘灯,其它房间为节能吸顶灯室内电信、有线电视、宽带:每户预留一个电话和有线电视终端接口,主卧室、起居室预埋电话分线和有线电视分线接口,宽带配送到户。

其它:按设计要求设置普通太阳能热水器。

(二)社区办公、物业、商业、幼儿园卫生间地面贴普通地砖,普通墙面面砖到顶,安装普通坐便器、洗手盆。其它房间内墙、顶棚满刮腻子,地面普通水泥砂浆压光。楼梯台阶为大理石材质、扶手为不锈钢扶手。室内给排水、采暖、燃气、电气、电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等设施按需求予以配置。外墙外保温,外立面采用涂料、面砖等装饰材料,重要位置建筑局部可采用石材和真石漆。小区幼儿园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 号)进行园舍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

(三)室外工程

小区室外工程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按图施工,力争打造智慧小区。


来源:黄岛印象据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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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小印;本期校正: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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