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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评析
对本案争议焦点,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仲裁委最终采用了第二种观点。该种处理方式避免了照搬硬套单一法条,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符。
具体理由如下:
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及更好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未明确发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方是哪一方,实践中,在处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时,执法和司法机构一般将主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安排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签。也因这一原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罚则。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起的纠纷中,劳动者也大都依据该条款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但此类案情多是在劳动者正常履职的基础上发生此类纠纷。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山东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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