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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引进设立的龙头型文化项目,自注册成立公司之日起三年内,实现纳统且年形成区级实得财力(指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下同)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自达到该标准之年度起, 按照该项目形成区级实得财力的 100%,给予连续三年奖励。
每年遴选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后劲足、持续增长能力强的优秀新业态文化企业,根据对新区的实得财力贡献,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积极推动国有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积极推动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落户新区,对于兼并重组成功的企业和引进落户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 享受新区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对总投资亿元以上的高端重点文化项目,在其品牌培育期 5 年内予以文创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在国内外行业领域排名、实际运营投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水平等进行综合认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 1000 万元。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文化项目(企 业)新建、改建、扩建 5000 平方米(含 5000 平方米)以上文化经营服务场所的(不含影院建设),项目建成运营后,经认定,按 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根据小微文化企业生产规模、市场知名度或参赛参展获奖情况、培养非遗传承人情况等,经认定,给予开发生产单位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鼓励支持动漫、游戏企业实施 原创精品战略,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经认定,给予企业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给予企业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 奖励。
大型文化市场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租用面积达 50% 以上且文化业态比重占入驻企业数量 50% 以上,根据其主要功能项目投资决算金额(不包括 可出售部分)10%的比例给予运营补助,经认定,单个市场补助 金额每年最高 100 万元。对具备相应规模和馆藏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补助标准根据其免费开放天数(每年不低于 260 天)、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单个博物馆每年补助最高 10 万元。
对具备相应规模、特色的非国有美术馆,经认定,对其首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陈列费用的 20%,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向社会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补助标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每年不低于 260 天)、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单个美术馆每年补助最高 15 万元。
大型剧院(音乐厅)补助标准根据其演出 等级水平、“文化惠民卡”消费情况、演出场次等进行综合认定,单个大剧院(音乐厅)每年补助总额最高 20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专业演艺场所可参照执行。
根据民营实体书店品牌效应、示范作用以及开展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等主题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单个书店每年补助最高 10 万元。
对实现专利市场化,采用新技术、利用高新装备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评审认定,根据其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 10 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10 万元资金奖励。获评全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全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对文化类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实施运营补助,经认定,按项目投资决算金额 20% 的标准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 50 万元。
对新区培育主导且在新区举办,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大型品牌文化创意活动, 经认定,根据实际投入情况,一次性给予承办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对区内外文化企业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小型文创产品交易、艺术品展览展示、文化创意设计大赛、行业研讨推介等活动,经认定,根据其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承办单位最高 20 万元补助。对参加区外由政府主导的国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的新区文化创意企业,按照展位费相应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 5 万元补助。
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并且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3 年内需购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经国家体育总局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本区连续举办 3 届以上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按照投资额的 30%每次给予不超过 800 万元的办赛补助;本区举办的国际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 按照投资额的 30%每次给予不超过 400 万元的办赛补助;本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 按照投资额的 30%每次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 的办赛补助。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体育健身场馆,对当年完成新(改、扩)建并对社会开放、投入使用的体育健身场馆,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场地设施面积 5000 平米以上的,给予 50-200 万元补助。按照标准被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体育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