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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对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新购置游艇、游船、帆船等营运设施,设施购置费不低于 1000 万元,且首年度营业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自第二年起两年内,以上年度区级实得财力为基数,按增长部分给予 100%的奖励。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所申报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对新引进的带动能力强,符合文旅部确定的文化体验游、休闲度假游、生态和谐游、城市购物游、工业遗产游、研学知识游、红色教育游、康养体育游、航空航天游、自驾车房车游等旅游业新业态项目,实行竞争立 项、综合评价、效益评估,每年评选不超过 5 个,每个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每年评选不超过 5 条特色鲜明、业态丰富、文化主题突出的特色美食街区和休闲购物街区,实现统一管理和结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无统一结算的,根据街区营业额的 2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扶持资金最高 10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
对深夜特色餐饮新建项目,餐饮运营面积在 300-2000 ㎡(含)、2000-5000 ㎡(含),5000-10000 ㎡(含),10000 ㎡以上的分别给予工程建设费用和设施设备费用补助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对已运营的深夜特色餐饮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运营补助,运营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10 家,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每年组织开展“三名”评选活动,评选西海岸新区“十佳名菜”、“十佳名吃”、“十 佳餐饮名店”,每个分别给予 3 万元、3 万元、10 万元扶持奖励。
对限上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6000 万元和 1 亿元,且增 幅同比超过 20%的,每年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
对在新区纳税纳统并且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对全年招徕过夜游客(需在新区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住宿且游览新区至少 1 个收费 A 级景区)超过 1 万人次的旅行社,按每人次 10 元的标准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全年招徕入境过夜游客达到 2000 人次的国际旅行社,按每人 2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经认定的特色精品民宿,年出租客房达 1200 间夜以上,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经评选认定后,每年度按照营业额的 10%进行奖励,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每年扶持奖励不超过 10 家,每家奖励不超过 3 年。
培育扶持 1-2 个大型旅游实景演出,实行常态化营业后首年度营业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按营业额的 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自第二年起两年内,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按增长部分给予 100%的奖励。每年评选 2 个景区常态化旅游演艺产品,按评选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的 100%予以奖励。
每年评选不超过 10 个旅游营销创新案例,每个给予 30 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
对企业新自主研发的具有新区地域特点和明显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经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推荐,年度内获得国家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年度内获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企业在西海岸度假目的地公共服务平台内销售“酒店+”组合产品,按照酒店和景区各自年度销售产品收入的 10%予以奖励,酒店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景区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对平台内提供旅游公共交通服务和定制服务的区间交通新能源车辆的经营单位,按照平台内年度营运收入的 1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鼓励旅行社、OTA等销售平台内“酒店+”组合产品,每套产品达到 300 元以上,每销售一套给予 10%的补贴奖励,每套最高奖励 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