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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校车”又来了!严查!重罚!

转载 王筠2021/05/25 14:58:2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西海岸警保联动 39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学生交通安全重于泰山!

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也一直是交警关注的重点
可还有个别驾驶人无视法律法规
无视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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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烟台交警支队三大队针对辖区内出现的车牌号为鲁FBP8**嫌疑车辆开展二次研判,发现其行车轨迹非常规律,早晚接送学生的时段均出现在锦绣小学附近,大队立即安排警力进行布控。当日17时20分,民警成功将车牌号为鲁FBP8**的嫌疑车辆查获。查获时车内有3名学生、车外有9名学生玩耍,还有1名学生未出校门,这辆核载人数为11人的中型普通客车竟然乘坐13名学生。该车不仅涉嫌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同时存在超员违法行为。经核查,驾驶人展某某交代,其为南里居民,自2019年9月开始接送周边学生上下学,按照每名学生每月13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每日往返两次。展某某因实施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壹万元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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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2日6时40分许,潍坊交警支队安丘大队民警巡逻至原206国道与景芝镇景中路路口处时,发现一辆黑色的面包车,随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现场检查,该面包车载有8名学生,存在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交通违法行为,而且不仅是没有资质,这辆“黑校车”还超员了2人。

    不仅如此,在查处过程中,民警还发现该驾驶人身上有着明显的酒味,经检测,该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含量为5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不仅没有资质还超员,拉着一车的学生,竟然还敢酒驾,完全无视车上人员的生命安全。随即,民警依法对驾驶人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超员、酒驾三种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1200元的处罚,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记18分的处罚。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属于危险驾驶罪,将被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校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
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在此提醒家长和学校:





1、不乘坐无营运资质的车辆,尤其是安全系数较低的面包车。





2、发现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充当校车,第一时间进行举报,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3、家长、学校要认清没有资质的“黑校车”危害,不租用“黑校车”接送孩子、不要让孩子搭乘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载客车辆。


孩子是未来
全省交警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
严厉打击校车超员超速
“黑校车”等违法行为
家长如发现涉及孩子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请果断向当地交警举报!



来源:山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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