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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电动车、摩托车
需要戴好安全头盔
是蜀黍们一直在强调的事情
但仍有部分人不在意
甚至认为是“多此一举”
请大家看看下面这两起
发生在滨州的事故视频
感受下安全头盔的重要性
3月20日14时许,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斜过公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鲁MV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某与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3月24日7时许,白某军驾驶鲁M15***号轻型栏板货车,与顺行左转弯刘某春骑行的滨州0455***(临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春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春骑行电动二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转弯前未伸手示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
白某军驾驶机动车超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刘某春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白某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所有交通参与者
都理应各行其道 有序通行
在此
山东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边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好安全头盔;
▲横过道路时,沿人行横道通过;未设人行横道的,确认安全后通过;
▲通过灯控路口,不得闯红灯;转弯时,礼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突然猛拐;变道时,注意观察后面和侧面车辆。
安全头盔
对于摩托车和电动车驾驶人来说
是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每次骑行前戴好安全头盔
在事故突如其来的时候
能保护驾驶人的安全
统计分析发现,在造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约有80%为颅脑损伤致死。科学研究表明,如果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当意外发生时,头盔可以吸收大部分冲击能量,减轻事故对头部的伤害。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
生命只有一次 细节决定成败
山东交警提醒您
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按规定佩戴头盔
来源:山东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