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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召开转供电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

转载 小秋2019/11/19 09:29:0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青西发改 99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确保我省降电价的红利传导惠及我区终端用户,11月7日区发改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供电公司召开转供电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会议在传达学习省发改委转供电相关政策基础上,对全区转供电单位提出了转供电价格政策提醒告诫,要求各转供电单位要正确把握好政策要求,把落实转供电政策同减费降税、优化营商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转供电政策落到实处。


此次省发改委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自1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主要明确了转供电单位
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


1
峰谷分时电表用户


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2
其它用户


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
“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
山东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
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
“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
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
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同时,政策还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Tips

政策提到的“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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