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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大村镇非法采砂导致河道破坏的案件吗?后续来了!

转载 小秋2019/12/04 17:04:3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胶南微生活 140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2019年8月份,黄岛法院判决了首起自然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人在西海岸大村镇非法采砂,严重破坏生态,抓!3个月过去了,这起因非法采砂导致河道破坏的案件修复如何?小编带你一起看一下。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采砂致使河道内大量河砂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对此,黄岛法院查办后根据规定受理了首起自然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黄岛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判决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修复期限为30日,修复后要通过权威部门的验收,如逾期不能修复或不能通过验收,则承担修复及设计、测量费用12.97万元。


判后履行情况


判决后,刘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迅速按照判决的意见组织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工作。并主动报请法院、检察院等组织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经过法检工作人员、专业鉴定机构以及村委会人员现场勘查,河道修复顺利通过验收。判决义务已自动履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是自2019年6月最高院首次发布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后,黄岛法院判决并成功履行的第一起生态修复案例,对相关案件化解起到了很好的带动示范作用。


加强配合协作


为进一步凝聚环境司法保护合力,黄岛法院不断加强审判机制改革,持续深化法检两院联动配合,通过法检两长联合发声发力,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近日,黄岛法院与检察院召开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评估与验收等制度的衔接配合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明确了环境类案件公益诉讼办理过程当中的细节问题。在“破坏环境”案件中,既要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代价”,也要通过“谁破坏,谁修复”达到保护生态的目的,有力敦促当事人自动修复受损生态,切实维护美丽新区的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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